本營業守則係尚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赫)與台灣區營銷商之間的關係
而擬訂,並且適用於各營銷商間之關係。旨在保障所有營銷商之權利、義務
,尚赫秉持誠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執行。營銷商若有不符合營業守則
規定時,尚赫有權停止該營銷商在尚赫之營銷商經營權。 |
一、如何成為尚赫國際集團之獨立營銷商
二、營銷商營運規則
三、尚赫營銷商之權利與義務
四、如何進行尚赫國際集團之事業計劃
五、尚赫公司名稱、商標、資料使用辦法
六、如何訂購產品及輔銷品
七、退貨與換貨辦法
八、營銷權之終止與繼承
九、監管處分
十、尚赫公司之覆審
十一、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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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成為尚赫國際集團之獨立營銷商
1.申請資格:
(1)以個人名義加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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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滿二十歲
- 滿十八歲而未滿二十歲者,須經法定監護人出具同意書
- 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未曾因違反尚赫營業守則而被取消營銷商資格者
(2)以公司名義加入者: |
- 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
- 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 未曾因違反尚赫營業守則而被取消營銷商資格者
- 營銷權不授與公司(行號)事業單位本身,僅授與公司之負責人擁有
2.申請程序
(1)申請人填寫《尚赫會員申請合約暨自動扣款授權書》,並繳交入會費
用1,000元購買營銷商事業手冊,且購買100PV以上之創業產品即可成
為會員
(2)當您正式成為尚赫會員之日起,當月您組織中的每筆購貨即開始計分
(3)尚赫對於新加入申請、重新申請、續約申請等申請,具有保留拒絕的
權利
(4)任何塗改、不完全或不實的營銷商合約書是無效的,申請人有義務主
動通知尚赫
3.營銷商之授權與行使
(1)在獲得尚赫發給的營銷商編號後,營銷權始正式生效,此編號供營銷
商在訂貨時或召募新人參加時使用
(2)營銷權之期限自授權時起終生可使用
(3)如果兩個營銷商決定結婚,他們只能選擇一個營銷權,夫妻二人須共
同擁有一個營銷權
(4)如果共享營銷商資格的夫妻離婚,尚赫仍依照原加入申請書上之申請
內容對待,一直到尚赫收到日後應給付對方紅利的法律證明文件,再
依法提撥應得之業務獎勵
(5)以公司行號申請者,尚赫營銷權授與其公司行號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其負責人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及其他公司或配偶向尚赫申請另一個營銷
權
(6)營銷商之轉讓必須以書面申請,且須符合所有相關當事人之最大利益
(相關當事人包括轉讓人、受讓人、尚赫及轉讓人組織內成員)
(7)營銷商之轉線因尚赫嚴禁營銷商彼此搶線、任意換線之行為,任何尚
赫營銷商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招募,或鼓勵其他已具有尚赫事業營
銷權者,以其他名義或身分重新加入;唯在極少數的特殊情況下,經
尚赫嚴格審核後,且經該營銷商上推6代之上屬營銷商簽署同意該營銷
商自組織中遷移至其他組織
(8)在營銷商合約書有效期間內,不得擔任與尚赫處於競爭地位之廠商的
營銷商或發言或為其背書等相關行為。如有違反者,尚赫有權撤銷其
營銷權契約,以力行利益衝突法則
(9)尚赫營銷商因未達業績標準自動退出或被動終止資格,必須逾6個月後
方得重新加入原組織或不同推薦人之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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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銷商營運規則:
1. 營銷商為獨立自主之營銷人,尚赫與營銷商並無聘雇及隸屬關係,營銷
商個人對外一切言行及銷售行為,營銷商自行負責與尚赫無涉,且亦不
因營銷商銷售尚赫之產品而認可為尚赫之代表人
2. 尚赫有權基於市場結構變化、法令修改、主管機關要求及業務需要,兼
顧營銷商之權益,修改營運條例契約書內容,修改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
營銷商,修改條文經公告,自動納入契約書中且具法律效用
3. 營銷商如有不遵守事業規章者、有詆譭尚赫聲譽者,或假借尚赫名義非
法斂財等違法事項,應負法律責任外,尚赫依規定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
契約
4. 因違反上項規定而終止本契約之營銷商,並不擁有產品換退之權利
5.
營銷商在申請書送交尚赫時,需確認其所填寫之資料正確無誤,若有錯
誤而導致營銷商權益受損時,尚赫並不負責
6. 營銷商資料若有變更必要時,請填寫營銷商變更申請書
7. 營銷商得以在簽訂申請人契約書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提出解除契約
,終止行使履行契約之權利義務
8. 營銷商解除契約,尚赫不能向營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賠償
或違約金
9. 營銷商解除契約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並取消原有之晉
階資格,及在尚赫一切之權利義務,其原有組織歸屬直接上屬經營
10.
尚赫保留解除契約申請人之再次申請加入的審核權
11.
營銷商其購買之商品,如有發現瑕疵品,於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或電
話通知尚赫提出換貨申請,請參照退換貨辦法處理之
12. 營銷商退回之商品,若為營銷商自行造成之毀損等人為因素,尚赫不受
理換貨
13.
營銷商因購買或銷售尚赫之產品所衍生之一切稅捐,由營銷商自行負責
14.
營銷商必須完全遵守此合約之規定
15.
不論營銷商或尚赫,均不得代表對方或以對方名義簽訂任何契約或承諾
16.
營銷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尚赫產品或以類似產品混充為尚赫的產品
17.
營銷商向尚赫訂貨均以會員營銷價格計算,尚赫得依必要性調整價格
18.
營銷商應遵守該區之一切政府相關法令、條例、規章,並負個人責任,
及避免尚赫公司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與損失
19.
營銷商需合乎道德及專業精神的方式,介紹產品及事業機會,介紹產品
時,有關產品之特性、用法、價格、品質等資料必須準確及真實,可依
據尚赫所發行之輔銷等文宣資料內容
20.
不得暗示尚赫任何產品為藥品,而非營養品或保養品,亦不得做用以治
療特定疾病之藥方藥物
21. 如雙方對本契約書有爭執因而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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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尚赫營銷商之權利與義務
1.進貨權
(1) 會員與營銷商擁有向尚赫直接進貨之權利
(2) 尚赫依據營業稅法,每筆交易之貨款內含5﹪之稅金
(3) 尚赫變動產品售價時,可以不必事先通知營銷商
(4) 營銷商承購產品應依實際需要訂購,得視業務正常需求儲存適量之產
品及業務輔銷品,但不得為業績或晉階因素而囤貨
2.銷貨權
(1) 營銷商應依尚赫所發行之輔銷品、文宣品等,所示之使用方法、注意
事項或其他正式文件之說明來銷售尚赫產品
(2) 營銷商應明瞭其與尚赫之買賣行為,皆以獨立個體之契約人的身份為
之
(3)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營銷商銷售尚赫產品於送達14日內,應接受
對方購買者之退貨申請
(4) 營銷商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尚赫之代表人、經銷人、受任
人、僱傭人或其他代理人,亦不得明示或暗示代表尚赫之任何意思之
表示或保證
(5) 不得將尚赫產品作惡性削價,若經舉發取得證明,則尚赫有權撤銷其
營銷權
3.召募權
(1) 營銷商有權召募他人成為尚赫之營銷商,但應善盡下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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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銷商於召募他人成為營銷商之前,應向召募對象誠實說明尚赫營
業守則,並告知以下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任何表
示
--尚赫之事業計劃
--營銷商銷售產品可獲得之利益及獎金制度
--產品瑕疵擔保責任
--營銷商營業守則
--營銷商之權利及義務
--尚赫產品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
--營銷商退出及退換貨制度
--其他經台灣區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政府相關規定之事項
- 根據尚赫事業計劃之相關事項,定期訓綀並激勵營銷商
- 直接召募之營銷商退出尚赫事業時,迅速購回任何未用及仍可使用
之產品,並按尚赫退貨程序辦理退款於該營銷商
- 應盡其所能輔導及促進其所有召募之營銷商,遵守營業守則及一切
法令
- 協助並訓練所有營銷商之組織業務拓展、傳遞尚赫所公佈的重要訊
息給個人小組之營銷商
- 營銷商無法履行上述義務時,得洽請其上屬營銷商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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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銷商不得操縱或調撥組織中之訂貨積分,以獲取較高之獎金標準或
聘階資格或為達成其他目的
(3) 為避免妨害營銷商所屬召募體系和諧發展及損害其他營銷商之召募權
益,任何營銷商絕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干預或鼓動另一營銷商離
開其召募體系或轉線,若經舉發取得證明資料,則尚赫有權撤銷其經
營權
(4) 營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干預另一營銷商「不得參與尚赫公司任
何活動或訓練課程」,若經舉發取得證明資料,則尚赫有權撤銷其經
營權
(5) 尚赫營銷商轉讓,受讓人應備妥應附文件本人親至尚赫辦理,並且符
合下列規定,尚赫有審核查詢之權利,俟核准後方得辦理生效
應備文件 :
(a)營銷權轉讓申請書
(b)承讓人合約書一份
(c)承讓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d)辦理此項業務者,須支付手續費新台幣800元整
(e)承讓人資格必須為新營銷商或已終止營銷權達半年(含)以上者之營
銷商
(f)同一營銷權,僅限一次的轉讓
(6) 尚赫嚴禁營銷商任意換線之行為,唯有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經由尚
赫嚴格審核後,且必須完成下列全部規定後始得自原有組織轉換至另
一個組織
(a)欲換線之營銷商本人須遞送一份具有連續上推6代營銷商原始簽名
之組織轉換申請書正本
(b)辦理此項業務者,須支付手續費新台幣2,000元整
(c)尚赫保有審核、查詢之權利,俟核准後方得生效
(7) 尚赫獨立營銷商在取得行銷代表資格之前,最多直接推薦3線直B會員
,其餘被推薦者得安置在下屬組織中,安置於下屬組織中並不影響推
薦獎金的領取
(8) 尚赫獨立營銷商在取得行銷專員資格之前,最多直接推薦5線直B會員
,其餘被推薦者得安置在下屬組織中,安置於下屬組織中並不影響推
薦獎金的領取
(9) 尚赫獨立營銷商在取得行銷主任資格之前,最多直接推薦8線直B會員
,其餘被推薦者得安置在下屬組織中,安置於下屬組織中並不影響推
薦獎金的領取
4.預備訂單送貨服務
(1) 尚赫基於主動服務會員,特別設立「預備訂單」自動扣款授權送貨服
務系統,此系統乃屬獨立營銷商專屬權益
(2) 協助您完成當月個人業績,使您保有業績獎勵的領取與優惠購物的權
益
(3) 您同時享有公司免付費送貨服務
(4) 協助您有事出遠門,無法親自訂貨的不便
5.重複消費
(1) 組織行銷事業是一個完美的分享事業,基於體驗越多、分享越動容的
理念,尚赫設有重複消費機制
(2) 尚赫依個人意願可自由擇定每月100PV或180PV的重複消費,作為當
月個人業績
(3) 如您與尚赫約定每月消費180 PV以上,除了享有優渥的推薦獎勵外,
則尚赫在您第一次加入時,還規劃豐富的「見面禮」贈送給您
6.各種獎金的支付與服務費
(1) 尚赫有權從營銷商的獎金扣除營銷商積欠或應繳付尚赫的費用
(2) 尚赫每月按以下標準酌收每月20日所支付獎金計算服務費(含稅) |
- 尚赫會員:NT$150元
- 行銷代表:NT$450元
- 行銷專員:NT$750元
- 行銷主任:NT$1,350元
- 行銷副理:NT$1,550元
- 行銷經理:NT$2,600元
- 行銷協理:NT$3,550元
- 行銷總監:NT$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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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進行尚赫國際集團之事業計劃?
1. 營銷商邀請他人參與創業說明會,說明尚赫事業之事業計劃時,須明確
強調說明會是介紹一個創業機會,不得以下列誤導或欺騙方式說明尚赫事業
獎金計劃:
(1) 予人以為有受僱機會的錯覺
(2) 表示其獲利來源純係介紹他人成為新營銷商
(3) 誇大獲得之利潤或稅賦利益
(4) 承諾有特定收入或保證獎金
(5) 偽裝為「市場調查」
(6) 宣稱尚赫授權獨家經銷或劃分銷售區域予營銷商
2. 營銷商不得利用尚赫現有場地及組織,進行非尚赫之產品販售及教育訓
練,若經舉發取得證明資料,則尚赫有權撤銷其經營權
3. 營銷商不得否認尚赫創業說明會之內容,或關於尚赫事業計劃之說明。
同時應正確說明尚赫與尚赫營銷商之間,實質上之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
關係
4. 營銷商說明尚赫事業計畫時應遵照下列規定:
(1) 須依照尚赫事業之事業計劃說明
(2) 不得宣稱尚赫事業為「快速致富」機會,只需花費少許努力或時間,
即可成功
(3) 須表示唯有不斷零售尚赫事業產品予顧客,並加以親切的服務以及保
持某些特定的資格,才會獲致穩定的收入或獎金
(4) 引用尚赫文宣品所列舉之假設收益金額及事例時,應主動聲明此金額
純屬假設
(5) 根據營銷商個人經驗說明其實質收益及獎金,提及他人資料時須先取
得該營銷商的同意
(6) 因事業需求所舉出成功之事例,營銷商須確知此等利益係經由營銷尚
赫產品所獲致的實際案例
5. 表示營銷商過去、現在或將來之利潤或收益時,應採下列任一方式:
(1) 引用尚赫文宣品所列舉之假設收益金額及事例,但須聲明此金額純屬
假設
(2) 根據營銷商個人經驗說明其實質收益及獎金,提及他人時須先取得該
營銷商的同意
(3) 所舉出成功之事例,營銷商須確知此等利益係經由營銷尚赫產品所實
際產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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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尚赫公司名稱、商標、資料使用辦法
1. 尚赫保留所有使用其名稱、商標、標識及著作權保護之專屬權。營銷商
除非事先取得尚赫書面同意,不得以使用名稱、商標、著作等或製作非
尚赫提供之任何文宣資料,且不得以任何媒體方式進行廣告行為
2. 為使尚赫產品符合當地法令標示規定,營銷商不得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
示或更改標示,亦不得擅自更改包裝
3. 營銷商在使用尚赫商標時,同時需符合下列規定:
(1) 指明尚赫為商標之所有人
(2) 不得刊載任何可能之收入或未來財物利益之預測
(3) 不得刊載任何尚赫事業計劃之介紹、描述或說明及任何產品之用法、
特性或性能
(4) 必須載明錄音(影)或印刷之日期
(5) 須根據尚赫註冊商標之標準樣式使用,且事先提交使用樣本予尚赫審
查
(6) 營銷商欲使用印有尚赫商標及圖形之名片上,須加印「獨立營銷商」
字樣
4. 尚赫或尚赫公司之一切著作物(包括:輔銷品、錄音帶、錄影帶、相片、
教材教案、文宣資料…等),均受著作權之保障,未經尚赫之書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擅自複製或重製為其他之侵權行為。如有違反著作,尚赫有
權撤銷其營銷權契約,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5. 營銷商得使用尚赫發行之刊物及輔銷資料,但僅限於執行尚赫事業拓展
之用
6. 營銷商得在尚赫舉辦之會議或訓練上錄音(影),但僅供營銷商個人使用,
不得複製銷售或供作其他用途
7. 營銷商不得在接聽電話時應答「尚赫」或「尚赫公司」等相關字眼之行
為,導致來電者誤以為已撥通尚赫公司
8. 相關媒體對尚赫任何之詢問、採訪,均應直接交由尚赫處理
9. 營銷商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製作、使用、陳列或散佈有關尚赫產品
、服務、佣金制度或事業機會之文字於電子媒體(包括電子郵件、電腦公
佈欄、網路聯繫)
10. 行銷副理級以上之營銷商可向尚赫申請公司商標、服務標章及產品圖檔
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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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訂購產品及輔銷品
訂貨方式 |
付款方式 |
提貨注意事項 |
訂貨注意事項 |
現場
訂購 |
現金或信用卡 |
現場提貨 |
1. |
貨運方式訂貨者,每次訂貨超過100PV時,運費全免。 |
2. |
訂貨低於100PV時,另付運費100元。 |
3. |
當天匯款後,務必於下午3:30前,以訂貨專線(02)2555-2135或傳真專線(02)2555-1877告知明細。 |
4. |
凡欲計入當月PV之業績時,須於當月最後一日完成訂貨手續,郵購時則以郵戮為憑。 |
5. |
國外收件運貨規則請洽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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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傳真
訂貨 |
請於訂貨單下方填妥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卡片後三碼,並請持卡人簽名後傳真至 (02)2555-1877 |
1. |
匯款後,務必以訂貨專線(02)2555-2135通知公司,以利出貨,若未通知公司,以致無法出貨,將順延出貨。 |
2. |
為使營銷商及早收到訂貨,營銷商填寫銀行聯行存款時,請在存款人欄加填(會員編號)並告知銀行櫃檯人員將會員編號打入存摺,公司即可從營銷商編號得知匯款人,以利出貨。 |
3. |
匯款確認後三個工作天,由貨運公司或郵局送達(離島如:金門、馬祖、澎湖等,則需五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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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匯
訂貨 |
帳號:0060-717-324164
戶名:尚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東門支庫 |
帳號:6245-3001-3891
戶名:尚赫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承德分行 |
帳號:227-03-200097-0
戶名:尚赫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長安簡易分行 |
郵政
劃撥 |
帳號:19413381
戶名:尚赫股份有限公司訂貨單連同劃撥單之收據傳真至訂貨專線(02)25551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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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訂貨單填寫:
(1) 填寫訂購單之姓名和身份證字號,須與《營銷會員申請合約書》一致
(2)
營銷商會員編號亦請填妥
(3)
收件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請用正楷詳細填寫,以便無誤寄達
(4)
正確填寫訂貨之數量及每項產品含稅營銷價與積分額(PV值)小計
2. 注意事項:
(1) 每筆訂單公司一律在出貨時,開立出貨單及統一發票交予消費著,作
為雙方訂、出貨之合法憑證
(2) 購貨發票之保存,依政府頒定之「統一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3) 營銷商請自行妥善保存每筆訂單之付款存根。本公司係以電腦精確計
算各項獎金,營銷商如對所核對之業績額存有疑問,將以出貨單或統
一發票之金額為憑
(4) 業務用之各種表格,請營銷商自行向公司購買使用
(5) 因匯款單為副本,數字或文字較不清楚,請在匯款單收據上將文字及
數字部份重新描寫清楚
(6) 使用信用卡付款授權訂購者,請將內容填寫清楚,並在授權人簽章部
份簽名,若資料填寫不齊全者,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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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貨與換貨辦法
1. 換貨辦法
辦理項目 |
瑕疵品換貨 |
一般產品換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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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尚赫營銷商 |
尚赫營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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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
自訂貨單契約生效日起14日內 |
1. 自訂單契約生效日起14日內
2.
更換之產品積分須大於或等於
原購買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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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
1. 原購物出貨單
2.
原購物統一發票 |
1. 原購物出貨單
2.
原購物統一發票 |
|
更換方式 |
1. 本人攜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
品,親至尚赫直接辦理
2. 將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品,
寄回尚赫辦理 |
1. 本人攜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品
,親至尚赫直接辦理
2.
將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品,寄
回尚赫辦理 |
|
不受理
之項目 |
1. 產品經蓄意破壞、錯誤使用
、存放不當以致毀損者
2.
不符尚赫退、換貨辦法者 |
1. 無積分額之產品
2. 產品經蓄意破壞、錯誤使用,
存放不當以致毀損者
3.
產品經拆封或外包裝損毀,無
法再銷售者
4.
不符尚赫退、換貨辦法者 |
|
處理方式 |
1. 經尚赫審查,若確實為瑕疵
品,當場更換相同規格、數
量之新品
2.
以貨運方式更換者,3~5個 工作天可收到相同規格、數
量之新品
|
1. 經尚赫審查產品符合換貨規定
,當場更換申請之產品
2.
以貨運方式更換者,3~5個工作
天可收到申請更換之產品
3. 更換申請跨獎金月份時,所更
換之產品積分大於原購買產品
之積分不計獎金,亦不退回差
額,且所產生之運費由營銷商
自行負責 |
2. 退貨辦法
辦理項目 |
解除營銷權契約 |
終止營銷權契約 |
申請人 |
尚赫營銷商 |
尚赫營銷商 |
條件 |
自營銷商加入契約生效日起14
日(含)內,以書面通知尚赫解除契約 |
自營銷商加入契約生效日起14日以後,以書面通知尚赫終止契約 |
檢附文件 |
1. 營銷商解除申請書
2.
營銷證或身份證及印章
3.
原購物出貨單及合約書
4. 原購物統一發票
(以上文件若有遺失可簽立切
結書代替之) |
1. 營銷商終止申請書
2.
營銷證或身份證及印章
3.
原購物出貨單及合約書
4.
原購物統一發票
(以上文件若有遺失可簽立切結書代替之) |
退貨方式 |
1. 本人攜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
品,親至尚赫直接辦理
2.
將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品,
寄回尚赫辦理 |
1. 本人攜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品
,親至尚赫直接辦理
2.
將上述有關文件連同產品,寄
回尚赫辦理 |
處理方式 |
1. 自解除契約生效日起30日內
辦理退貨,並依該退貨商品
之原購價金100%退款,但
得扣除退貨商品有價值損失
的部份
2.
扣除已支付申請人因該筆退
貨所發生之獎金
3.
產品包裝污損需更換新包裝
,得扣除原價5%款項
4.
得扣除取回產品所需之運費
5.
退款尚赫於30日內,以電匯
方式退還申請人 |
1. 自終止契約生效日起30日內辦
理退款,尚赫以原價的90%買
回所購產品
2. 扣除已支付申請人因該筆退貨
所發生之獎金
3.
扣除退回產品減損之差額
4.
產品包裝污損需更換新包裝,
得扣除原價5%款項,若產品
僅於6-8個月的保存期限,得
扣除原價30%款項,僅於6個
月內的保存期限,得扣除原價
60%款項
5.
退款尚赫於30日內,以電匯方
式退還申請人 |
|
備註:
(1) 退貨情形發生時,所有營銷商因該批產品所發生之獎金及積分,尚赫
均將一併自相關營銷商追回
(2) 營銷商如以郵寄或貨運方式辦理退、換貨,其期限以產品送達尚赫之
日為審查標準日
(3) 營銷商凡提出退貨申請時,尚赫有權對申請人處以「終止營銷權契約
」之處分
(4) 若營銷商有惡意退貨之行為,則請參照「可規則參加人事由」退貨辦
法處理(詳細辦法請洽客服部諮詢)
3. 營銷商對非會員消費者退、換貨之義務:
(1) 營銷商提供非會員消費者百分之百無條件退貨滿意之保證。若非會員
消費者不滿意其購買之產品,應由營銷商負責接受非會員消費者辦理
退、換產品手續,尚赫不負責直接為非會員消費者辦理退、換產品之
義務
(2) 非會員消費者於受領產品日起七日內,若尚未使用之產品而向營銷商
申請退、換產品,營銷商應全額退還非會員消費者或同意其更換等值
之產品
(3) 若營銷商違反本項規定拒絕非會員消費者退還產品之申請,尚赫有權
終止該營銷商之營銷權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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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銷權之終止與繼承
1. 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尚赫解除契約。退貨辦法依照
本合約書中辦法處理
2. 營銷商在解除契約期限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尚赫終止契約
3. 營銷商若違反營銷商會員合約書及營業守則等相關條款,其營銷商資格將
被終止
4. 營銷商有下列任一違約事由發生者,尚赫得以書面通知,決定終止該營銷
商之營銷權契約:
(1) 營銷商在加入申請書或續約申請書上,提供不實之資料
(2) 營銷商違反尚赫事業營業守則者
(3) 營銷商違反尚赫事業營業守則,並經由尚赫以書面通知限期內改正,
仍未改正者
(4) 對尚赫所銷售之產品,提出任何誇大不實之陳述或宣稱
(5)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尚赫產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
尚赫事業
(6) 假借尚赫組織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7)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方式,從事尚赫事業
(8) 以不當方式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者
(9) 營銷商死亡後九十日內,仍未有人繼承營銷權者
(10)營銷商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活動者
5. 尚赫將以掛號信書面通知該營銷商其被終止之決定,終止效力將自通知之
日起生效,該終止之通知將依據營銷商資料中所載之地址寄送,並列明
所違反之規章
6. 一旦營銷商申請解除、終止契約生效後,永遠不得繼續使用尚赫之名稱、
商標、服務標章、信紙及其他與尚赫產品有關之廣告。該營銷商應停止以
尚赫營銷商之身份介紹自已,並將喪失其營銷商資格及所有權利
7. 營銷商因申請解除、終止契約生效後,其組織由其原召募人直接承受
8. 若營銷商對此終止疑慮,應在收到尚赫之書面通知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
申訴,否則該終止之決定將自動生效
9. 營銷商因申請解除、終止契約申請人於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重新
加入尚赫事業
10.營銷權之繼承
(1) 營銷商因故死亡,其營銷商權利及所分配之報酬應提撥給法定繼承人
。在營銷商死亡後九十天內,法定繼承人應以繼承人名義連同新的申
請人申請書,並提供遺囑及法院文件給尚赫
(2) 營銷商因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辦理期間所產生之獎金,尚赫將予以
保留,待繼承者完成移轉後無息發還
(3) 如果尚赫在營銷商死亡後九十天內,沒有收到適當的通知文件,則終
止該營銷商之營銷權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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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管處分
1. 倘尚赫認為某營銷商個人小組內,有一位或多位營銷商扭曲說明尚赫事業
計劃,或嚴重違反營業守則時,尚赫得對此營銷商之個人小組內所有或部
分營銷商實施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
2. 尚赫於實施監管處分之前,將告知該營銷商扭曲說明或嚴重違反營業守則
之情事,以致認為有實施監管處分之必要
3. 營銷商得向尚赫要求陳述事件始末,或自行調查,並於其個人小組內自行
採取改正措施,但須由尚赫指定改正期限
4. 營銷商怠於或未能於尚赫指定限期內採取適當措施,尚赫得實施監管處分
5. 尚赫實施之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包括下列諸點:
(1) 由尚赫以書面通告,送達受監管處分之營銷商,通告將說明其錯誤之
性質,並指出正確說明之正式文件及方式
(2) 受監管處分之營銷商應參加再訓練過程,以學習正確說明尚赫事業計
劃,並教導個人組織之營銷商
(3) 營銷商受監管處分時,尚赫不得邀其參加任何業務活動
(4) 於監管處分期間,受監管處分營銷商之獎金,分紅等由尚赫保管,待
由尚赫確認改正後,再行無息發放
(5) 受監管處分之營銷商於參加再訓練課程後仍未能改正者,尚赫得指示
繼續監管處分或終止其營銷權契約
6. 尚赫因監管處分所生費用,得自受監管處分營銷商之保管獎金中扣除
7. 受監管處分之營銷商達成訓練目的後,尚赫將結束監管處分,回復營銷商
之一切權益
十、尚赫公司之覆審
1. 營銷商之營銷權被終止或受監管處分者,得於接到尚赫之決定通知後,十
五日內以書面致函尚赫請求覆審
2. 營銷商之覆審申請,由覆審委員會處理並為適當之決定,覆審委員會由尚
赫指定適當人選所組成
3. 請求覆審之營銷商須提出證據或因覆審委員會之請求而提出額外證據,所
提證據是否相關,由覆審委員會認定,無須符合法律上證據法則
4. 覆審委員會得以維持,推翻或修正尚赫原先之決定
5. 如覆審委員會係維持尚赫所作終止營銷權之決定,則覆審委員會之決定通
知視為確認該營銷商之營銷權業經尚赫所終止,如為終止營銷權以外之措
施,亦將由尚赫執行
十一、通則
1. 營銷商與尚赫間所發生之任何法律問題,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2. 任何營銷商違反營業守則,尚赫得視違反情節之大小、營銷商之態度、行
為動機及其他因素,逐案決定制裁方法
3. 本營業守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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